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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旭东律师代理卢连娟与刘武文买卖合同纠纷

卢连娟与刘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7033号
原告:卢连娟,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明,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武文,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原告卢连娟与被告刘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连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武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连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武文向原告支付货款88394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8839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各类水果,货款共计136394元,但被告仅支付了48000元。2020年5月6日,被告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尚欠原告88394元。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未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求。
被告刘武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卢连娟与被告刘武文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果,现原告以被告拖欠其货款为由诉至本院,为此,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签收单予以证实。签收单的抬头为“刘武文向卢连娟购买水果签收单”,载明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每月的货款金额,每项金额后均有被告的签名。另外,签收单右下角有“还欠88394元”字样及被告的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卢连娟与被告刘武文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8394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签收单及其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88394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武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卢连娟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连娟支付货款88394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8839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被告刘武文负担(该款原告卢连娟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钊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