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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旭东律师代理王玲与史千克民间借贷纠纷

王玲与史千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24民初1606号
原告:王玲,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5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千克,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714。
原告王玲与被告史千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千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计至付清之日,每日按万分之五的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8年12月31日在与原告微信聊天过程中确认欠款9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史千克既无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无说明正当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玲是快递公司的经营者,被告史千克曾是公司员工。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因生活费缺乏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8年12月31日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确认尚欠原告借款9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上述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以快递方式向被告史千克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上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史千克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王玲主张被告向其借款9000元,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且经原告催收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清偿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9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亦无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超出了法定标准,应自开庭之日的次日即2020年10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千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以9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王玲;
二、驳回原告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债务人未能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史千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 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