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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旭东律师代理王建钦故意伤害罪一案

王建钦、林星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刑初2296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钦,男,1999年8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浦北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钦犯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建钦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建钦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王建钦与被害人林某(14周岁)在微信上发生口角,后双方约架。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建钦纠集“阿猫”(王某)、“阿九”、王建、“五弟”(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中山市某路段,持西瓜刀等对被害人林某、柏某进行殴打,致该二人受伤后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外伤致左桡神经断裂,目前遗留左手腕垂腕,左腕关节掌屈及背屈功能丧失,计算其左手腕关节功能丧失超过50%,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柏某体表创口累计长达37cm,右尺骨、左肱骨、左手第三掌骨骨皮质砍痕,创口创缘整齐,分析符合锐器砍切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某网吧内将被告人王建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建钦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王建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直接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被害人身上的伤是由其他人所为;被害人存在过错,本案因双方发生口角而引发的约架;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钦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建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钦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没有直接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被害人身上的伤是由其他人所为的意见,因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建钦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便纠集他人实施斗殴行为,且在斗殴过程中手持西瓜刀,作用积极主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对共同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因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口角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沛雯
人民陪审员  谭思婷
人民陪审员  杜婉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泳欣
青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