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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 、 实习律师能不能立案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允许实习律师立案,有的则不允许,即使同在一个城市,法院的做法也不统一,北京大部分法院不允许实习律师立案,五个中院,只有一个中院接受实习律师立案,基层法院只有3个法院接受实习律师立案。 
  实习律师能否单独立案?
 
2015年8月北京四中院发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允许实习律师在取得律师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律师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2016年,深圳律师协会向最高院递交了《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作出答复“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是,实习律师受委托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等是可以的。”
 
    2016年4月,陕西省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可以根据律师需要,凭相关证明材料代为立案。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可以根据律师需要,凭相关证明材料代为立案、代为提交领取法律文书。”
 
    2017年7月《山西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可以根据律师需要,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代为立案。”
 
    综上可见,个别法院禁止实习律师到立案庭立案,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二、实习律师可不可以随律师出庭
 
 
   我在中山执业十多年,在中山各级法院,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法官是允许实习律师随律师一起出庭,参加庭审,但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是一直不准实习律师参加庭审。为什么中山法院这样区别对待,我也没有看到相关规定。
 
2017年6月7日,最高法院肖峰法官在其公众号“法语峰言”上发表“实习律师能代理案件参加庭审吗?”,认为:允许实习律师代理案件,参加庭审,于法不合。
 
肖峰作为最高院的法官,其观点与最高院相关的规定,并不相同。
 
     2015年9月最高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
 
  最高院的规定,并没有区分民事行政案件庭审和刑事案件的庭审,只要是庭审,实习律师是可以跟律师一起出庭。
 
在我看来:实习律师的实习目的,是为了让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掌握执业律师的基本能力,以保证其今后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如果不让实习律师陪同律师出庭,显然和实习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现有的法律规章均没有明确禁止实习律师一律不得出庭,且结合现实和实习制度的目的,实习律师是可以陪同律师出庭的。
 
 
 
 
         三、实习律师能不能在庭上发言
 
 
2015年9月最高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但在司法实践中,实习律师在跟律师一起参加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庭审,发表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法官一般不会加以制止。
 
2016年,嘉兴市司法局联合嘉兴市中级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实习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意见》明确规定:实习律师可以发表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按法庭要求进行举证、质证发言。在实习律师发言完毕后,法庭应征询律师意见。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代理词,应当有律师签名。
 
实习律师能否在庭审中发言,绍兴市中院在2012年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司法认定。
 
2012年7月23日,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其中一个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允许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明显违反程序性法律规定。”
 
2012年9月6日,绍兴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上诉人称的实习律师问题。一审庭审中,不存在实习律师单独执业情形,并且是由执业律师发言,而非实习律师发言。再者,实习律师在庭审中发言,并没有损害上诉人的权利。另外,实习律师与其他执业律师一起参加庭审及发言,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一审允许实习律师参加庭审,并没有违反程序性法律规定。”
 
看过判决书后,我为二审法官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