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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公交坠江事故中不可缺少的二份《认定书》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18年10月28日10点8分,冉某驾驶重庆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长江二桥上行驶中,因与乘客刘某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间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后坠入江中,车中15人全部遇难。
 
      这场事故,引发网民热议,大家关注的焦点在于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对事故的责任问题。关于本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却无人提及,至今也没有看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冉某驾驶公交车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红色小轿车相撞,造成15人死亡,是一场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这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相关,是小车司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材料,也是认定冉某司机工亡的必备材料。  
 
二《工伤认定书》
 
       公交车司机冉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亡,我的观点是其属于因公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公交车司机冉某是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坠江死亡,虽然司机冉某在工作中存在过错,也不影响其工亡的认定。
 
司机冉某与乘客刘某激烈争执互殴的行为,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否会影响其工亡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现有公开的材料中,只是说司机冉某涉嫌犯罪,因其死亡,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机冉某是否构成犯罪,最终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冉某故意犯罪。因此,应认定冉某之死是因公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