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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工资追收记

 2019年8月13日,我给远在柬埔寨首都金边工作的吴观胜发微信:306710元工资,中山市法院已全部执行到位,后天可以过来办领款手续吗?吴观胜回复:尽量,我直飞广州。过了一会儿,他就订好了当天下午2点50分金边直飞广州的机票。
 
       8月14日下午3点,我与吴观胜来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办理领款手续。吴观胜连声对我说:非常感谢。原告吴观胜诉被告中山市A建设工程公司、郭某、童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历时二年多,原告吴观胜以一审败诉、二审胜诉、执行到位而完胜。
 
                一审败诉
 
   2015年6月1日,经郭某介绍,吴观胜入职中山市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工地技术员及工地总施工,月薪19300元,自入职共计19个月,总工资366700元,借支款60000元,尚欠工资306700元,有郭某签名确认的《工资表》为证。经多次追讨未果,2017年1月6日,吴观胜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中山市A公司、郭某及其合伙人童某共同向原告支付工资306700元。
 
  2017年3月3日在庭审中,中山市A公司答辩称:其承接的工程直接给郭某,郭某挂靠A公司,但不清楚郭某所用的工人及工资。
 
    被告童某答辩:其介绍工程给郭某,不认识原告,在工地有看见过原告,却不清楚原告的工资,原告是郭某的员工。
 
    被告郭某无故缺席庭审。
 
    2017年11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一方面,被告A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郭某,原告作为劳动者,其与承包人郭某形成劳务法律关系,被告A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劳动者的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原告与被告A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被告童某、郭某也未签订相关合同,而被告童某、郭某也非被告A公司的员工,原告也未提供其他事实依据证明其与被告A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胜诉
 
    收到一审败诉的判决书,我感到意外,也觉得不好意思,吴观胜对我说:廖律师,我相信你,继续委托你代理上诉。
 
      2017年12月12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2018年7月23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8年8月2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中院认定:郭某、童某共同挂靠中山A公司承建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郭某雇请了吴观胜任职工地技术员及总施工,尚欠306700元工资未付。郭某、童某应共同支付吴观胜的工资306700元,吴观胜与中山A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但中山A公司明知郭某、童某没有施工资质,仍同意郭某、童某挂靠中山A公司进行实际施工,应与郭某、童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郭某、童某共同支付原告工资306700元;3、中山A公司对郭某、童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到位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不久,吴观胜就离开了中山,远赴柬埔寨,在金边参加当地最高楼的建设。
 
二审判决书生效后,中山A公司、郭某、童某都没有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受吴观胜委托,2019年1月3日,我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中山市A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账户内的306700元资金,因这笔资金是中山A公司存入银行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时还难以划入法院账户。
 
经执行法官与相关单位协调,2019年8月初,该笔资金才顺利划入法院的账户。
 
 办完领款手续后的第二天,吴观胜又飞赴金边,继续在境外的打工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