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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考的一点意见

2018年2月5日,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二十八条,我认真学习后,认为该《实施办法》有创新,可行,有助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利于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但我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不同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对于第十三条规定:“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制定者的初衷是为充分发挥两部分考试的选拔功能,减轻考生复习备考压力。对此,我持不同意见,我认为分二部分考试,并不能达到减轻应试人员的复习备考压力,反而会增加备考压力,客观上,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一次考试,变成了二次考试。应试人员为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须参加二次考试,在不同的时间里,准备二次考试,客观题考试成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预考,通过后才能有资格参加主观题的考试。因此,我建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二天举行,第一天考客观题,第二天考主观题。客观题和主观题考试的总成绩为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